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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評估你需要知道什么?
發布時間:2020-01-20 255
  關于驗收過程中是否進行環境質量影響監測的回復
 
  根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指南 污染影響類》中“6.3.2 環境質量影響監測:
 
  主要針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關注的環境敏感保護目標的環境質量,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水、環境空氣、聲環境、土壤環境、輻射環境質量等的監測。”怎么判斷這個“關注的”。如環評報告中三同時驗收表提到地下水防滲要求,且環境監測計劃中有地下水監測類別,在開展項目驗收過程中是否應該進行地下水監測?
 
  回復:一、《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指南 污染影響類》“6.3.2 環境質量影響監測:環境質量影響監測主要針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關注的環境敏感保護目標的環境質量,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水、環境空氣、聲環境、土壤環境、輻射環境質量等的監測”中“關注的”,指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環評審批文件中明確列出的環境敏感保護目標。
 
  驗收中對環境敏感保護目標環境質量進行監測,可以為確定建設項目對周邊環境質量影響程度提供依據。
 
  二、如環評報告中“三同時”驗收表提到地下水防滲要求,且環境監測計劃中有地下水監測類別的,應在驗收中開展地下水監測,監測點位和因子可參照環評要求選取。
 
  關于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由排污單位負責組織驗收有關問題的回復
 
  2017年8月3日,環保部下發《關于加快重點行業重點地區的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控工作的通知》(環辦環監﹝2017﹞61號),明確提出:“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設備安裝聯網或者改造工作完成后,應由購置建設的主要出資方按照有關技術標準規范組織驗收,驗收有關資料交有管轄權的環保部門備案”。現就實際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懇請予以指導,具體情況如下:
 
  1.排污單位自動監測設備安裝聯網后要求多長時間完成驗收?未按時限要求完成驗收的,是否有相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2.排污單位組織驗收是否需要有關專家參與,是否有具體的操作流程?
 
  3.對排污單位報備的驗收資料,環保部門是否要出具意見?是否要進行現場審核?
 
  4.排污單位出具的自動監控設施驗收報告是否有具體格式和內容要求?
 
  5.排污單位自動監控設施驗收情況是否需要公示?公示期多久?
 
  6.排污單位自動監控設施驗收時間應以比對監測報告落款日期、自動監控設施驗收報告落款日期還是驗收資料報備日期為準?
 
  回復:1.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控實施驗收過程的具體問題,可參考《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 75)、《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驗收技術規范》(HJ 354)和地方生態環境部門出臺的有關規定。現行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我部出臺的規范性文件沒有強制性要求。
 
  2.對未按要求完成驗收的,現行法律中沒有針對性的處罰條款。但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對自動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監管執法中發現未按規定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并聯網,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或以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應依照《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一百條和《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八十三條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關于環評等級變更后驗收相關工作咨詢的回復
 
  近年來,由于相關法律法規和建設項目分類管理目錄的調整,我們在日常執法中時常碰到項目環評等級變更的問題。特請示部里以下兩種情況該如何處理:
 
  1、企業已辦理環評報告書或報告表,根據新的建設項目分類管理目錄,項目等級已調整為登記表類,該類項目是否還需要進行環保設施驗收?
 
  2、企業已辦理環評登記表,但根據新的分類管理目錄,項目等級已調整為報告書或者報告表類,該類項目是否需要按新的環評等級重新辦理環評手續并進行環保設施竣工驗收?
 
  回復:除有明確法律法規和文件要求外,相關工作均按照原環評批復要求進行。
 
  關于重金屬自動監控設施驗收等相關問題的回復
 
  目前,中國環境監測總站、中國環保產業協會暫不發放總鋅、總銅、總鎳、總鉻重金屬自動監控設施環保產品認證和適用性檢測報告,因此國內市場上以上設備均不具有相關證書,但目前梧州市有部分企業已安裝這些設備,企業已進行自主驗收,現提交材料進行備案,唯獨缺少環保產品認證和適用性檢測報告處理,是否可以給其備案?
 
  2.如果這些不具備環保產品認證和適用性檢測報告的自動監控設施,環保部門給其進行驗收備案,在日后運行出現問題,如數據超標、比對不合格等,環保部門進行了立案處罰,企業以沒有環保產品認證等,不具備最基本的安裝條件,不認可這臺儀器的數據,向法院提起訴訟,我們該怎么應對?
 
  回復:一、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驗收備案不屬行政許可。是否具備環保產品認證和適用性檢測報告,不應作為是否備案的前置條件。
 
  二、《環境保護法》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安裝使用監測設備,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進一步明確,排污單位應當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中辦國辦印發《關于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明確“取消環境保護部門負責的有效性審核。重點排污單位自行開展污染源自動監測的手工比對,及時處理異常情況,確保監測數據完整有效。自動監測數據可作為環境行政處罰等監管執法的依據。”
 
  按照以上要求,應依法落實企業主體責任,由重點排污單位按照標準、規范要求,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過開展比對監測、定期檢定和校準校驗等方式,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監測數據真實準確。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關于自動在線監控數據應用于環境行政執法有關問題的復函》(環辦環監函〔2016〕1506號)明確“污染源自動在線監控數據與其他有關證據共同構成證據鏈,可以應用于環境行政執法”。超標數據與現場檢查獲取的證據形成證據鏈,證明排污單位確實存在污染物排放超標違法行為時,監測數據可作為環境行政處罰的依據。
 
  關于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有關問題請示的回復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18年4月28日修訂版,其中第十八類47條規定“以再生塑料為原料的”塑料制品制造項目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請問該條款是指企業自己生產再生塑料用于生產塑料制品的建設項目和企業外購再生塑料用于生產塑料制品的建設項目都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還是僅對于企業自己生產再生塑料用于生產塑料制品的建設項目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企業外購再生塑料用于生產塑料制品的建設項目是否只需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18年4月28日修訂版,其中第三十類86條規定“廢電子電器產品、廢電池、廢汽車、廢電機、廢五金、廢塑料(除分揀清洗工藝的)、廢油、廢船、廢輪胎等加工、再生利用”項目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請問僅對廢五金、廢輪胎等進行剪切、破碎、磨粉等簡單物理加工,不進行提煉、冶煉及化學處理,是否需要編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
 
  回復:“企業自己生產再生塑料用于生產塑料制品的建設項目”和“企業外購再生塑料用于生產塑料制品”的建設項目都應根據《名錄》“十八、橡膠和塑料制品業”中“47塑料制品制造”的“人造革、發泡膠等涉及有毒原材料的;以再生塑料為原料的;有電鍍或噴漆工藝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釋劑)10噸及以上的”分類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
 
  來信所提“僅對廢五金、廢輪胎等進行剪切、破碎、磨粉等簡單物理加工,不進行提煉、冶煉及化學處理”,與《名錄》“三十、廢棄資源綜合利用業”中“86廢舊資源(含生物質)加工、再生利用”的“廢電子電器產品、廢電池、廢汽車、廢電機、廢五金、廢塑料(除分揀清洗工藝的)、廢油、廢船、廢輪胎等加工、再生利用”相符,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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