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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VHC檢測和REACH檢測之間的關系
發布時間:2021-06-26 214

SVHC也叫高度關注物質,來源于歐盟的REACH法規中,根據REACH法規第57條款,SVHC按照以下標準來確定,非常高的關注度物質的物質,有著危害嚴重的后果。只有滿足條件的物質,可以被放在同一列表,該清單的SVHC首次發表在2008年10月28日和2016年6月20日最后更新。SVHC檢測中被稱為候選名單中所有的物質加入由歐洲化學品管理署。

SVHC檢測的不足
目前,SVHC檢測在快速確定物品中是否含有SVHC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很多企業也被動地選擇以檢測的方式應對REACH法規或者采購商的要求,然而SVHC檢測卻暴露出一些弊端:
(1)SVHC檢測通常發生在整條供應鏈中的某個環節,企業往往會為滿足下游用戶的要求被動地進行SVHC檢測,以期獲得一張有效的通行證,而一旦出現檢測結果不合格,難以找出超標的問題所在,缺乏應對措施而導致整個貿易陷入尷尬的局面。
(2)隨著SVHC清單的不斷更新且越來越多,單純依靠檢測手段的局限性更加凸顯,不斷疊加的檢測費用將使利潤微薄的制造企業不堪重負。


SVHC檢測
 

SVHC檢測和REACH檢測的關系
SVHC檢測就是REACH注冊前的一項高度關注物質的物質清單,那么第三方檢測機構常說的REACH檢測其實指的就是高度關注物質SVHC檢測,檢測機構會根據歐盟每年都更新的SVHC清單對產品進行檢測,而這個清單正在不斷的增加。

SVHC通報條件
(1)該物質存在物品中的濃度大于0.1%(重量比w/w)
(2)每個制造商或進口商每年制造或者進口的物品中該物質的總量超過1噸
(3)該物質作為此項用途尚未被注冊過
然而,在正常合理及可預見的使用和處置條件下,如果制造商或進口商可排除該物質對人體或者環境造成暴露的可能性,那則無需進行通告。正如在REACH第7條第(7)款中所規定的那樣,關于高度關注的物質(SVHC)的通告,最遲不能晚于該物質被列入須經許可才能允許使用的候選物質名單后6個月內進行提交,該條款從2011年6月1日開始執行。對于物品中含有列入候選物質名單的物質的相關信息應該在該物質被納入候選名單后,由該物品的供應商直接提交給該物品的接收方(REACH法規第33條)。當有物質被確定為符合第57’條的標準,該候選物質名單將會不斷進行更新。

如有SVHC檢測相關的檢測項目以及問題可咨詢中科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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