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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主要修訂內容
發布時間:2020-07-14 202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修訂獲通過,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明確國家逐步實現固體廢物零進口,加大對違法處置固體廢物行為的處罰力度,其中規定,擅自轉移危廢最高可罰款100萬元。
 
  現行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共六章九十一條,修訂案共九章一百二十六條。修訂工作以中央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生態文明法治建設的決策部署,以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報告指出的問題為重點,主要修訂了以下內容:
 

  (一)完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制度。

 
  一是建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用記錄制度,將違法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予以公示。(第十六條)
 
  二是補充完善查封扣押措施,規定出現可能造成證據滅失、被隱匿、被非法轉移或者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等情形時,可以對涉嫌違法的固體廢物及設備、場所等予以查封、扣押。(第二十七條)
 
  三是明確國家逐步基本實現固體廢物零進口,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第二十四條)
 

  (二)強化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制度。

 
  一是強化工業固體廢物產生者的責任,要求其建立、健全全過程的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建立固體廢物管理臺賬,委托他人運輸、利用、處置的要對受托方的主體資格和技術能力進行核實。(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
 
  二是強化與清潔生產促進法的銜接,要求企業事業單位依法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第三十八條)
 
  三是補充完善排污許可制度,要求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等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并按照排污許可證要求管理所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第三十九條)
 

  (三)健全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制度。

 
  一是推行生活垃圾分類制度,要求加快建立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的垃圾處理系統,實現垃圾分類制度有效覆蓋。
 
  二是規范生活垃圾分類工作,要求設區的市級以上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發布生活垃圾分類指導目錄。
 
  三是加強生活垃圾處置企業管理,要求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監測設備,實時監測污染物排放情況,將污染排放數據實時公開。
 
  四是建立餐廚垃圾管理制度,要求產生、收集單位將餐廚垃圾交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專業化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禁止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利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飼喂畜禽。
 
  五是規定按照產生者付費原則實行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結合生活垃圾分類情況,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差別化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標準,并在充分征求公眾意見后公布。
 
  六是加強農村生活垃圾處置,將“城市生活垃圾”的表述修改為“城鄉生活垃圾”,建立覆蓋農村的生活垃圾分類制度。(第四章)
 

  (四)完善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制度。


  要求縣級以上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建立建筑垃圾全過程管理制度,規范建筑垃圾產生、貯存、運輸、利用、處置行為,推進循環利用,保障消納處置安全。同時,進一步完善了秸稈、廢棄農用薄膜、畜禽糞污等農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和生產者責任延伸、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污泥處理處置等管理制度。(第五章)
 

  (五)加強對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一是要求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牽頭制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實施分級、分類管理,建立信息化監管體系,并通過信息化手段管理、共享危險廢物轉移數據和信息。(第七十五條)
 
  二是加強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要求省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建設規劃,確保本行政區域內的危險廢物得到妥善處置。(第七十六條)
 

  (六)嚴格法律責任。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用重典治理環境違法行為的部署,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報告的要求,對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擅自傾倒、堆放危險廢物等違法行為,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增加了按日連續處罰的規定,對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等違法行為增加了拘留的處罰措施。(第八章)
 
  同時,根據環境保護“清費立稅”、取消由原環境保護部負責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機構改革等精神,《修訂案》刪除了危險廢物排污費、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驗收等內容,并對部門表述等一并作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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