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檢測 > 行業新聞 > 關于環評的幾個問題
關于環評的幾個問題
發布時間:2020-01-19 263

  關于驗收過程中是否進行環境質量影響監測的回復

 
  根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指南 污染影響類》中“6.3.2 環境質量影響監測:主要針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關注的環境敏感保護目標的環境質量,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水、環境空氣、聲環境、土壤環境、輻射環境質量等的監測。”
 
  怎么判斷這個“關注的”。如環評報告中三同時驗收表提到地下水防滲要求,且環境監測計劃中有地下水監測類別,在開展項目驗收過程中是否應該進行地下水監測?
 
  回復:一、《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指南 污染影響類》“6.3.2 環境質量影響監測:環境質量影響監測主要針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關注的環境敏感保護目標的環境質量,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水、環境空氣、聲環境、土壤環境、輻射環境質量等的監測”中“關注的”,指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環評審批文件中明確列出的環境敏感保護目標。
 
  驗收中對環境敏感保護目標環境質量進行監測,可以為確定建設項目對周邊環境質量影響程度提供依據。
 
  二、如環評報告中“三同時”驗收表提到地下水防滲要求,且環境監測計劃中有地下水監測類別的,應在驗收中開展地下水監測,監測點位和因子可參照環評要求選取。
 

  關于環評事中事后監管涉及排污許可證問題的回復

 
  根據《關于強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事中事后監管的實施意見》(環環評[2018]11號)“(七)做好與排污許可制度的銜接。”中提出的“各級環保部門要將排污許可證作為落實固定污染源環評文件審批要求的重要保障,嚴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審查,……建設項目發生實際排污行為之前應獲得排污許可證,建設項目無證排污或不按證排污的,根據環境保護設施驗收條件有關規定,建設單位不得出具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合格意見。”
 
  得知,許可證的發放順序是在環評驗收之前,也就是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事中監管階段涉及。而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事中事后監管的事后現場執法檢查中,對照本辦法,提到了“對環保部門要重點檢查其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監督檢查情況;
 
  對環評單位要重點開展環評文件質量抽查復核;對建設單位要重點監督落實環評文件及批復要求,在項目設計、施工、驗收、投入生產或使用中落實環境保護“三同時”及各項環境管理規定情況。”并沒有提到針對排污許可證的檢查。請問,在事后監管階段,監察執法人員是否要針對排污許可證以及排污許可證中載明事項進行現場檢查?如何體現與許可證的聯系?
 
  回復:首先,排污許可制度作為固定污染源管理的核心制度,需要加強企事業單位落實主體責任,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證強化監督管理,才能充分發揮管理效能。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實施方案》明確規定了排污許可證是企事業單位在生產運營期接受環境監管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監管的重要文書,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證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對違法排污行為實施嚴厲打擊。
 
  其次,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出臺了相關文件,明確規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排污許可證實施證后監管執法的要求。《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第三十九條規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排污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重點檢查排污許可證規定的許可事項的實施情況。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做好淀粉等6個行業排污許可證管理工作的通知》規定,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排污許可證作為環境執法的重要內容,嚴厲打擊無證排污行為。并且在排污單位取得排污許可證一年內,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至少開展一次現場核查,重點排查排污單位的實際運營情況與排污許可證相關內容的符合性。
 
  綜上,針對固定污染源的監督管理,一是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排污許可證開展現場檢查,主要檢查內容應包括核查排污單位的實際運營情況與排污許可證相關內容的符合性,許可事項的實施情況,以及環境管理要求落實情況等。二是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開展事中事后監管,具體要求參考《關于強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事中事后監管的實施意見》。
 

  關于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是否可由環評單位承擔問題的回復

 
  根據新修改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及《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均未明確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是否可由該項目原環評單位承擔。
 
  而目前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部分管理人員及專家依然以原《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辦法》(原環保總局令第13號)中“承擔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不得同時承擔該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報告(表)的編制工作”為依據,認為建設單位委托原環評單位開展驗收工作。
 
  這是否合理呢?根據新的驗收管理精神,個人認為,在明確主體責任的情況下,原環評單位開展竣工環保驗收對項目實際情況更了解,在指導措施的落實情況下更具有針對性。請貴部明確在新的管理要求下,環評單位是否可以同時承擔該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工作呢?
 
  回復: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目前尚未廢止,第十三條“承擔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不得同時承擔該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報告(表)的編制工作”仍然有效,因此,雖然原環評單位開展竣工環保驗收對項目實際情況更了解,但環評單位不可以承擔該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工作。
 

  關于驗收監測頻次的回復

 
  驗收技術指南中6.3.4 2)規定:2)對無明顯生產周期、污染物穩定排放、連續生產的建設項目,廢氣采樣和監測頻次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不少于3個樣品。問:
 
  1、不少于2天,必須連續兩天嗎;
 
  2、每天不少于3個樣品,是指三個時均值還是三個普通概念的樣品:以非甲烷總烴為例,是一小時內等間隔采集3個氣袋樣品即可,還是要去采集三個時均值(每個小時等間隔采集三個氣袋 共九個氣袋);
 
  3、如果是必須采集三個時均值,請問這三個時均值在時間間隔上有什么要求嗎?可不可以在連續的三個小時內完成?
 
  回復:您在我部網站“部長信箱”欄目關于“驗收監測頻次”問題的來信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一、廢氣采樣和監測頻次一般不少于2天,并不要求連續監測2天,但必須確保在主體工程工況穩定、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正常的情況進行,并如實記錄監測時的實際工況以及決定或影響工況的關鍵參數,如實記錄能夠反映環境保護設施運行狀態的主要指標。
 
  二、每天不少于3個樣品,是指參與污染物排放評價的有效值樣品。三、對采集三個時均值樣品的時間間隔無強制要求,對于污染物連續穩定排放的,可在連續的三小時內進行監測;對于間歇排放的,應在污染物排放期間監測并應捕捉污染物排放濃度最高值,以確保監測結果能準確、全面反映污染物排放和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效果。感謝您對標準制修訂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關于規劃環境影響跟蹤評價是否執行現有導則要求的回復

 
  《規劃環境影響跟蹤評價技術指南(試行)》對規劃環境影響跟蹤評價有很好的指導作用。請教:規劃環境影響跟蹤評價是否應執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總綱》、《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大氣環境》及地面水、地下水、聲、土壤、生態環境等技術導則的要求,特別是環境質量現狀監測、規劃后續實施的環境影響分析內容是否應執行以上導則的要求。
 
  回復:規劃環境影響跟蹤評價及規劃后續實施的環境影響分析等內容可參照《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總綱》《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大氣環境》及地面水、地下水、聲、土壤、生態環境等技術導則的要求。
 
  環境質量現狀監測主要反映已實施規劃對區域、流域生態環境影響的變化趨勢,以收集規劃實施中的定期監測結果和區域、流域的例行監測資料為主,也可利用區域其他已有監測資料。若上述資料不能滿足評價需要,必要時可適當開展補充監測。
 
  中科檢測具備國家認可資質,有豐富環境風險評估經驗,曾與多家大型企業達成業務合作,并出具可靠檢測報告,協助客戶完成相關工作。如果有相關業務需求,歡迎聯系。

相關資訊

查看更多 >
檢測服務
檢測標簽
檢測專題
檢測標準
檢測文章
免費咨詢
可加急,最快5分鐘成交,最遲2小時聯系
* 咨詢內容
您的稱呼
* 手機號碼
+86
電子郵箱